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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cc全讯白菜章程

2020-07-21 文章作者:本站 信息来源:本站 浏览量: 人浏览

600cc全讯白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600cc全讯白菜(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Emergency Management and Work Safety Association of ShanXi Province,缩写SXEMW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者(包括从事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教学、管理、服务的人员)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推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普及、进步和创新,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为会员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部门决策服务,为全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服务,维护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为山西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街东一巷3号院原山西省化工设计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二)收集、分析、交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三)组织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展销和推广应用,推动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交流及推广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参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制、修订,为企业安全管理奠定良好基础。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应急管理和安全管理水平。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全民应急管理和安全文化素质及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的管理能力。

(五)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及应急管理和安全技术咨询等工作。

(六)维护良好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氛围,组织协调中介机构业务专家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

(七)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省际、国际合作工作和交流活动。

(八)为会员服务,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事业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的正当愿望与合理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基础和影响,即个人为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者,或非大专以上学历,但长期从事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并且具有一定影响者,或获硕士以上学位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者,或有影响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科学家、教授、高级工程师等;单位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从事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力量的中介机构。

(四)关心和支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热心并积极参与、支持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后,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研究、考察、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和其它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

(1)有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索取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2)有向本会提出科研课题、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技成果的权利;

(3)有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合法权益受到本会保护的权利;

(4)有在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时获得本会奖励的权利;

单位会员:

1)有要求本会优先给予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的权利;

2)有根据本会决议要求本会协助开展工作的权利;

3)有向本会推举会员代表、推荐理事人选的权利;

4)有向本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权利;

(5)有在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时获得本会奖励并向上级推荐的权利;

6)有要求本会协助或举办本单位人员业务培训的权利;

(7)有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受到本会保护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有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六)有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的义务;

(七) 有组织本单位会员开展有关活动,推广应用本会推荐的科技成果,并向本会提交活动报告或工作总结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向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制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对会员的接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理事或常务理事;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工作和处理本会日常业务。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和若干部门,并设专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任期每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由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在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部门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和山西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部门为秘书处。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每年可由审计部门对财务工作审计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山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山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月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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